系统简介
本系统自2019年6月24日起,更新了实名认证功能。以自然人身份办理用户注册、企业名称申报时,代理人和投资人均需通过“登记注册身份验证”APP进行用户实名注册并同意办理企业登记注册及有效期设置后,再进行操作。身份验证APP下载请前往华为应用市场、腾讯应用宝、VIVO应用市场和苹果应用商店下载,也可以扫描
二维码下载。
通过本系统申报的企业名称要求如下:
(一)不含行政区划名称的企业名称
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第十九条,已经登记的企业法人,在3个以上省级行政区域内投资设立字号与本企业字号相同且经营1年以上的公司,或者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其名称可以不含行政区划名称。除有投资关系外,前款企业名称应当同时与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内已经登记的或者在保留期内的同行业企业名称字号不相同。
(二)不含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的企业名称
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第二十条,已经登记的跨5个以上国民经济行业门类综合经营的企业法人,投资设立3个以上与本企业字号相同且经营1年以上的公司,同时各公司的行业或者经营特点分别属于国民经济行业不同门类,其名称可以不含行业或者经营特点。除有投资关系外,该企业名称应当同时与企业所在地同一行政区域内已经登记的或者在保留期内的企业名称字号不相同。前款企业名称不含行政区划名称的,除有投资关系外,还应当同时与企业所在地省级行政区域内已经登记的或者在保留期内的企业名称字号不相同。
(三)自主申报承诺书参考示例
XXXX(此处填写现企业名称)现申请变更名称为XXXX(此处填写申报的企业名称)。名称变更后,本企业将规范使用企业名称,不误导社会公众,不侵犯他人企业名称权、商标权或者其他知识产权,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自愿承担因企业名称争议或者其他不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相关规定所产生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
如因企业名称与他人企业名称近似等原因,与其他企业名称产生争议,或者侵犯他人在先合法权利,本企业自愿服从市场监管部门要求变更企业名称等处理决定。
依据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第十九条申报的不含行政区划名称的企业名称,企业登记后不再符合第十九条关于不含行政区划名称的企业名称规定(即本企业不再满足“在3个以上省级行政区域内投资设立字号与本企业字号相同且经营1年以上的公司”条件)时,及时主动申请名称变更登记;如因未及时变更名称而被市场监管部门依法纠正本企业名称的,本企业自愿服从市场监管部门处理决定,承担本企业名称被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代替、本企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等后果和法律责任。(自主申报承诺书由本企业盖章)
其他业务范围和办理条件要求。见“
企业名称申报服务指南”。
申请人已经知晓有关内容,符合申报条件,申报办理业务。
《关于企业名称申报系统试行身份实名验证的公告》
《登记注册身份验证APP用户手册》